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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研究

发布日期:2014-04-28 14:37 文章作者:张惠娟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37)
 
摘要:矿山资源开发引发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可有效地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的环境管理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文章介绍了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的内涵、特点,通过对河北省环境监察发展历程及矿山生态环境监察所取得成效的分析,阐明了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对矿山资源有序的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监察
 
1引言
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
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监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监察范围不仅包含了污染因素,而且还包含自然资源破坏、景观破坏等非污染因素。从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与要求来讲,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与个人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执法和处理的活动。生态环境监察是对现行的环境监察在执法范围和对象上的拓展和延伸,执法内容的全面化和系统化,执法手段和方法上的完善和提高。
矿山生态环境监察是生态环境监察重要内容,通过矿山生态监察,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减少矿山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规范矿产资源的环境管理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河北省作为第一个省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在查处矿山生态破坏案件、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河北省矿山资源开发现状
河北省既是矿产资源大省,又是采掘工业发展较快的省份。截至2009年底,河北省共有持证矿山企业8603座,矿区面积2768.395km2,其中能源矿山1202座、贵金属321座、有色金属76座、黑色金属1451座、非金属矿山5496座、水气矿山57座。
3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
3.1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矿山资源开发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土地,井工开采以地表塌陷和矸石占压为主,而露天开采则以直接挖损和外排土场压占为主[1],因此矿山开发将破坏土地资源和植物资源,影响土地耕作和植被生长,改变地貌并引发景观生态的变化。据统计,河北省因矿山开采占用土地总数达5.8万公顷,一些矿区长期占用了大量土地和农田,造成农田减产或绝收,部分矿区水土流失、沙化严重[2]
3.2对水资源的破坏
由于地下采矿,为使矿体位于地下水位之上进行开采,必然进行矿床疏干,致使地下水位下降,导致矿区及其周围地下水源枯竭[3]。据统计河北省矿山多年平均疏干排水量约6亿m3,破坏区域水均衡达15000多km2,部分区域已影响到了当地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供水安全[2]
3.3引发地质灾害
露天开采剥离排土,井工开采地表沉陷、裂缝,开采沉陷造成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甚至还会引起山地、丘陵发生山体滑落或泥石流,并危及地面建筑物、水体及交通线路安全。因采矿诱发地面塌陷、裂缝、滑坡、露天矿边坡的崩落,直接威胁着矿区地面建筑和人员安全。建国以来河北省发生重大矿山地质灾害事件800多起,造成1600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2]
3.4环境污染问题
(1)空气污染:如煤炭开采形成的废气主要指矿井瓦斯和地面矸石山自燃施放的气体。矿井瓦斯中的主要成分CH4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气体,其温室效应为CO2的21倍。据统计我国每年从矿井开采中排放CH4 70~90亿m3,约占世界CH4总排放量的30%,除5%左右回收利用外,其余全部排放到大气中。矿区地面矸石山自燃施放出大量有害气体,如SO2、CO2 、H2S 、NOX及烟尘等[4],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并直接损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2)水体污染:在矿山开采、选矿或洗矿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包括矿坑水、废石淋滤水、选矿水及尾矿坝废水等,当这些废水排放地表水体后,不但造成地表水体的有机污染、酸碱性污染和重金属染污,往往还会增加水体的混浊度,破坏水体的自净能力,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3]。河北省矿业废水年产出量约6.6亿m3,年利用量只有2.8亿m3,其余则排入河道沟谷[2]
(3)土壤污染:河北省有矿山尾矿库存1098座,尾矿积存量达6.5亿吨,因矿山开采占用土地总数达5.8万公顷。无论尾矿还是煤矸石,都含有多种重金属、硫化物、氢氧化物等有害物,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2]
4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发展历程
4.1探索起步阶段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从1972年6月5日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后开始的。1973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9全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此我国有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国家又陆续颁布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在执法上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没有一支与所承担的执法职责相适应的专职执法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河北省环保部门在建立现场执法队伍上开始了探索,排污收费监理就是其一。这支队伍是建立在已有排污收费队伍基础上,以征收排污费为主,因为要经常深入到排污单位去,一些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这支队伍监督环保设施运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等微观职能,对污染源实施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处理。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在建立队伍,强化执法方面的有益探索,为全国的环境监察队伍的建立和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2环境监察工作起步发展阶段
从1986年到2004年,这是河北省环境监察工作试点和起步阶段。建立环境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最主要的目的是加强环保日常现场监督执法。作为一支执法队伍,要有一定的执法手段,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鉴于在排污收费队伍基础上建立环境监理队伍为全国大部分地区所接受,排污收费队伍在执法手段、机构和人员方面又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组建环境执法队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借鉴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队伍的建设经验,1995年,河北省成立了以现有排污收费专职机构为主的环境执法稽查大队,促进了环境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4.3环境监察工作发展阶段
随着2002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将原环境监理机构的名称改为环境监察,2004年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正式成立,将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两项业务工作合二为一,成立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2005年,随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河北省环境监察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5 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建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作为全国第一个省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制定实施了《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在矿山生态领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是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工作之一。根据要求各市、县环保局积极探索,制订了相应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制度建设方面也都取得一定成绩。具体制度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生态破坏信访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交流与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试点报告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监察方面还下发了《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制定了《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6矿山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及成果
6.1矿山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
矿山生态环境监察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有无矿山资源开发许可证和是否按许可范围开采;检查是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检查是否落实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否按时办理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生态环境恢复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缴纳排污费等。
6.2河北省矿山监察工作取得的成果
针对河北省矿山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河北省各试点地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趋势;加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理念,建立完善生态监察工作制度。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各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
对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提出了环境整治时限和要求,开展了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加强矿山企业整合的环评工作,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全省专项执法检查中共出动人员15000多人次,检查企业近6000家,关停近900多家,取缔500多家,限期整改900多家,查处案件400多起,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了各级政府对矿山破坏问题的环境监管意识,加快了矿山生态地貌恢复的进程,对矿山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7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矿山开发管理涉及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矿业、安监等多个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职责交叉、主次不清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涉及到某些资源开发、管理部门的利益,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活动时,很难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造成了“统一监督难实现,分工负责难协调”的状况,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保部门矿山开发生态监察执法权限。通过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等多种方式,形成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
(2)环境监察能力薄弱,应急预警能力不足。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环境监察的内容不断拓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任务重、领域宽、内容多、范围广,也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由于目前执法装备、执法经费、性质职责、人员素质等原因,使环境监察能力薄弱,造成执法能力与工作任务的极大不适应,致使部分企业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得不到有效监管,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群众信访纠纷和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要充实生态环境监察力量,保证必要的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3)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矿山企业往往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对环保投入严重不足,没有及时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目前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不少矿山企业负担重、经济效益不好,使得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困难重重[5] ~ [6]。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对矿山自然资源征收资源开发补偿税费,专款专用,用于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同时探索受益地区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贡献地区进行补偿,完善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昕,关众,李岚.浅析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J].露天采矿技术.2011,(4).84-85
[2]魏风华,肖桂珍.河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5).30-32
[3]胡明忠,汤杰,王小雨.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2003,22(3).7-9
[4]马淑兰.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煤炭技术[J].201,29(9).6-8
[5]黄德林,汪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18(5).216-220
[6]张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和对策[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4).25-31

发布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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