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应进一步制定和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分区环境管治要求。立足《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析协调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要素功能区划,分区域明确环境功能目标,提出环境准入要求,确立环境保护措施。加快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区域产业布局,强化解决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重化工业围城问题,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
发布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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